湖州市监局:公布6起”非法”医疗美容”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0日,《浙江卫生监督》公众号发布文章:为持续深化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震慑从事非法医疗美容的机构和人员,提高公众监督和防范意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现将2023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三部门联合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湖州市监局:公布6起"非法"医疗美容"典型"案例

案件1: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查处黎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接举报人来电反映黎某在湖州市太湖路99号阳光铭楼609室为一名人员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核实。经进一步调查,查实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自2018年起至案发先后在吴兴区天元颐城小区、吴兴区杭州大厦公寓1726室、吴兴区凤凰街道雅乐花苑6幢1602室、太湖路99号阳光铭楼609室擅自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累计违法所得9500元。

处罚结果:吴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黎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86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非法医美者利用“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形式进行虚假营销。为方便爱美人士,“上门服务”开展医疗美容现象呈现抬头趋势,而此类非法医美形式通常比较隐蔽,查处取证比较困难。本案以群众举报为线索,前期通过对多名举报者调查询问,获取一定的案件证据,再通过相关人员掌握当事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行医现场,及时固定证据,查实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健康权益,也警示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案件2: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查处李某非医师行医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收到德清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关于李某涉嫌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案件移送函及案件相关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查实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自2021年6、7月份至2022年3月4日在德清县武康街道奔驰路等处擅自为顾客开展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的医疗美容服务,累计违法所得10100元。

处罚结果:德清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李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00元;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44440元。

典型意义:微整形具有不用动刀、恢复快等优点,使其在爱美人群中倍受追捧。但部分微整形操作者往往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仅在微整形培训机构学会注射方法后,便在朋友圈大肆宣传,在家或上门为顾客开展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服务,隐匿性强,查处难度大,消费者健康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案的成功查处,在于多部门联动机制落实,通过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入户检查、翻译取证等手段,查实违法行为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卫生健康部门。本案的查处为非法行医、非法医美的联合办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打击了此类隐蔽性较强的非法医美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案件3: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查处叶某某未经执业许可擅自执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丽湖名居2幢6、7、8号某生活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查实该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生活美容机构负责人叶某某于2022年9月5日使用有针水光仪器擅自为顾客凌某某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处罚结果:长兴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叶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伴随医疗美容市场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行业乱象也亟待整治。很多美容店在朋友圈、短视频平台以及其他媒介上发布一些医疗美容的宣传广告,美容店把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美容老师”等包装成“专家”或“冒牌医师”,从而吸引顾客到美容店去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要想识别非法医疗美容机构,就要牢牢记住“场所隐蔽不要去”“不签协议不要去”“冒牌医生不可信”“假药劣药要识别”“夸大宣传不可信”,一旦发现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案件4: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店销售、使用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长兴某美容店通过网络采购某品牌化妆品冻干粉,对其客户宣称该冻干粉具有与“司美格鲁肽”相同的减肥作用。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冻干粉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冻干粉产品为假药。

处罚结果: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假药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目前该案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处于进一步深挖中。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断有人在网上故意夸大“司美格鲁肽”的减肥功效,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这个“商机”,从各种渠道购进含“司美格鲁肽”的减肥注射剂,这些顶着“妆字号”备案销售的美容针剂,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对利用该种“化妆品”从事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也给广大爱美人士以警示。

案件5: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查处任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收到安吉县公安局移送的关于任某某涉嫌非法为顾客李某某、倪某某开展肉毒素注射等医疗美容服务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及依法扣押的物品。经进一步调查,并对县公安局移送的证据名称为“任某某苹果手机”的刻录光盘内容展开调查,查实任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自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5月9日擅自为66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累计违法所得114848元。

处罚结果:安吉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任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4848元;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18176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三部门的密切协作。其中安吉县公安局扣押的名称为“任某某苹果手机”的刻录光盘这一关键证据,为安吉县卫生健康局查实任某某的违法时间、违法所得、医美顾客人次提供了重要支撑。此案的查办昭示了现如今多部门联动机制下,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将无所遁形,刻意隐瞒与不配合都是无意义的抗争,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案件6: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吉某美容院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过期化妆品以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吉某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多个操作间的操作台以及前台陈列柜陈列有已拆封的标为“NūFace”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8种20瓶、标为“秀肤生修护保湿洁面凝胶”等超过标示限期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种4瓶,且上述产品和其他待使用的产品现场混放。经进一步调查,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起通过网购或线下方式购买上述产品,但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证明,从事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经营的货值金额共4975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378元。

处罚结果: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及超过限期使用期限化妆品;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生活美容机构以“医美产品”“洋产品”等为噱头吸引顾客,实际从无合法资质的微商等处购买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化妆品甚至药品,缺乏进货查验意识导致产品无法溯源,产品质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部分商家还存在拆包储存、使用等现象,无法识别产品效期甚至直接使用过期产品,对顾客健康权益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用药用械用妆的安全。

内容来源:浙江卫生监督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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