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合江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泸州市首例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的涉医疗美容领域犯罪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510万元,最高被处以230万元的罚金。同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4月起,被告人袁某、王某华、黄某波在明知未取得医疗美容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办公场所,组织人员以公司名义通过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将注射类医疗美容产品销售至四川省合江县等地,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248万余元。

经鉴定,被查获的注射类美容产品均含有肉毒素成分;经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注射类美容产品系药品。
合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王某华、黄某波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被告人袁某、王某华、黄某波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当庭判处三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同时,判决禁止三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名被告人当庭服判,均表示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近年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消费者对医疗美容产品的热情日渐增长,以致涉医疗美容产品、化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不仅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处理,反映了法院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的决心。同时,以本案警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切勿铤而走险,不要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内容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