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其细则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化妆品。该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

通知摘要
一、新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坚持合法裁量、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
二、完善了裁量情形,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三、规范了裁量程序,强化了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了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
四、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了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
五、强化了裁量监督,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六、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开展《裁量规则》的系列宣贯培训,对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策解读,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切实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