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市监局:公布9起医疗美容违法”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份以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截至2023年6月底,共查处各类案件113件,收缴罚没款121.40万元,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医疗美容行业。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具体如下。

黑龙江市监局:公布9起医疗美容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1:方正县浩鲲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方正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重睑手术(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2022年12月23日方正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5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2:齐齐哈尔玛丽亚妇产医院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根据群众举报信息,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一些网站上,发布含有“膨体隆鼻、韩氏包皮术”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医疗美容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2年8月15日,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王某华非法进行医疗美容案

根据群众举报信息,经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牡丹江市海通大厦组织举办的产品推介会上,聘请哈尔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蔡某伟进行隆鼻操作,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2022年11月5日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梁某丽非法进行医疗美容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信息,经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景福公馆小区3栋1单元1212室进行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2023年5月10日牡丹江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0.00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张某丽非法进行医疗美容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信息,经大庆市让胡路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调查发现,张某丽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芊芊美甲店擅自开展注射玻尿酸针剂等非法医疗美容行医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2023年4月10日,大庆市让胡路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肇州县至臻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案

肇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医用手术衣、一次性无菌旋塞、医用聚乙烯醇海绵等医疗器械,从不具备资质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10月8日,肇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程某非法进行医疗美容活动案

根据群众举报信息,经鸡西市鸡冠区卫生健康局调查发现,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鸡冠区万达公寓1706室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现场查获水光针、玻尿酸等医疗器械和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9日,鸡西市鸡冠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8:鸡西市鸡冠区伊莎曼莉美容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案

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为顾客作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摩娇大S乳房护理型套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8月22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9:周某彤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

海伦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海伦市隆鑫园2栋东18门进行非法医疗美容行医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2022年9月27日,海伦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00元,并处以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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