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了一起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操作者从外省来到松江进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最终,经营者、非法行医人和运营者罚款总额达到270余万元。

近期,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一起小A、小B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过程中,发现小A与小C合伙开办的一处生活美容场所内查见医用药械以及带血纸巾、棉签、使用过的注射针剂等医疗废物。现场未查见该场所所在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事实】
1.经多方查证,该场所经营者小C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于2019年12月4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擅自在该场所为顾客开展重睑、祛眼袋、切眉、线雕、注射肉毒素和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活动,查实违法所得人民币130690元。
2.行医人小B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8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与该场所合作,擅自在上海市松江区为顾客开展重睑、祛眼袋、切眉、线雕、注射肉毒素和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活动,共查实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90元。
3.合伙人小A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5月10日在该场所为顾客注射肉毒素。

【违法依据】
1.该生活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需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小A和小B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情况】
1.该美容场所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690元;罚款人民币143859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69280元。
2.小B因“非医师行医”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90元;罚款人民币100233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145510元。3.小A因“非医师行医”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内容来源:松江卫监公众号